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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 The Pharmac eutical society of ZiBo City(缩写 PSZB)。
第二条 本会是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是由全市药学工作 者及从事药学的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 团体法人;是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 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 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机关是 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柳泉路 156 号天健大厦 9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 科发展;发展同省内外和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相关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 3 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和策划药学理论研 究、学术交流会议,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对药学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 和经济技术中的重大角色进行技术咨询,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果、科技 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
(三)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 传播先进科研、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四)向党和政府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人才,举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事业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 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省、市药学有关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 等活动,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信息发布,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 荐及宣传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积极开展各种与药学事业发展相关的培训和研讨及课题调研活 动,不断提高药学工作者科学技术水平;
(七)编辑出版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
(八)依法兴办符合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九)制定行业规范、共识;
(十)开办资金:叁万元。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药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与药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学技术人员,拥 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设计、生产、 经营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自愿参加本会,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 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医药学科技工作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淄博市药学会会员 登记表”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贴好彩色照片后扫码的图片上传网站;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审批后,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书,会员登录网站下载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 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 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 6 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 总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议法定 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 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 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 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四、六、七、八、 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 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 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3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 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会章程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 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 事单位)会费。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 20 元,每届 100 元(每年度 20 元);
(二)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每年 10000 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5000 元; 理事单位:每年 3000 元; 退休人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机构负责财务管 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 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12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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